汽车衡除应符合本建议其它条款的要求外,还应符合以下要求。
1通用要求
1.1额定操作条件
汽车衡的设计和制造应是:在额定操作条件下使其不超过大允许误差。
1.2影响因子
汽车衡应符合2.5的要求,还应在温度范围的上限和相对湿度为85%时满足相应的计量性能要求和技术要求。
1.3干扰
汽车衡在经受干扰时,应设计和制造成:
(a)不出现显著增差,即有干扰的称量示值与无干扰(基本误差)示值的差值应不超过15的规定值;
(b)能够检测出显著增差.并作出反应。
注:在不考虑示值误差值的情况下,等于或小于t.4.2.5规定值的增差是允许的。
1.3符合性评价
如果汽车衡的型式通过了检查和附录a规定的试验;则可认为该电子衡器符合4.1.1、1,7和4.1.3的要求。
1.4应用
1.5的要求可分别适用于:
(a)显著增差的每个独立因素;
(b)电子衡器的每个部件。
选用1.3的(a)还是(b),由制造厂家决定。